3.1 一般规定


3.1.1 生产装置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应根据化工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包中的指标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1.2 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企业水平衡测试,化工企业用水的考核,应以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指标为主,以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为辅。
3.1.3 化工企业用水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取水定额和用水指标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要求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根据生产工艺确定,同时提示设计人员重视化工产品生产技术工艺的先进性,执行国家、行业对某些产品的用水、节水控制指标,达到节水目的。目前,国家已经发布了下列化工行业取水定额方面的标准:《取水定额 第8部分:合成氨》GB/T 18916.8,《纯碱取水定额》HG/T 3998,《合成氨取水定额》HG/T 3999,《烧碱取水定额》HG/T 4000,《尿素取水定额》HG/T 4187,《湿法磷酸取水定额》HG/T 4188,《聚氯乙烯取水定额》HG/T 4189。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还出台了一些清洁生产标准,其中也涉及节水指标,是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确定的依据。
3.1.2 水平衡测试作为评价企业合理用水考核的依据之一,需接受工程所在地节水主管部门的监督。
3.1.3 附录A所列用水控制指标是根据化工行业多年用水统计指标和清洁生产用水指标要求制定的,设计人员在确定用水指标时可选用。由于化工行业产品众多,表中未列出的控制指标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

目录导航